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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31日電)前台北監獄蔡姓管理員涉嫌收受受刑人新台幣5萬元賄賂,另詐取20萬元未遂。高院更一審今天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判處蔡男6年徒刑,褫奪公權4年。

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指出,蔡姓管理員民國95年6月間收受賴姓受刑人5萬元賄賂,讓賴男長期擔任保管公差,不需參與工場勞動,行動及生活享有較多便利與自由。娛樂城

98年農曆娛樂城年期間,賴姓受刑人與陳姓受刑人因操作伴唱機遙控器發生爭執,蔡姓管理員對賴男謊稱春節期間涉及鬥毆必須嚴懲,向賴男詐取20萬元未遂。

蔡姓管理員一二審都被判刑9年2月,褫奪公權6年,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審。

合議庭認為,蔡男不思奉公守法又飾詞狡辯,但收賄案發生96年4月24日前,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,因此依法減刑,收賄罪、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合併判處6年徒刑,可上訴。(編輯:張銘坤)107073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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